川图网 首页 > 财经热点 > 行医者没无执业医师资格 误诊病人被判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行医者没无执业医师资格 误诊病人被判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012年11月29日12时许,何某因身体不适到市城区文化路某诊所看病。当班医师覃某给病人何某开药、输液,输液结束后,何某在回家途中出现头晕、眼睛看不见等症状,其又返回诊所。医师覃某劝何某转至市中医院治疗。何某最终因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医治无效死亡。随后,覃某涉嫌非法行医被警方刑事拘留。

2013年,兴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该医疗机构有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审理查明,虽然何某的死亡主要为生理病因所致,但是由于覃某的过错行为延误了死者的最佳治疗时机,故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另外,由于覃某行医时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故判其非法行医。

一审判决后,诊所法人代表韦某、驻店医师覃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诊所是2012年12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而覃某是在2012年11月29日对病人何某进行诊治的,诊疗行为在前,执业许可证被吊销在后,属于合法行医;同时认为,何某是因心肌梗致死,与其注射不存在因果关系,认为一审判决推定上诉人存在过错,承担20%赔偿费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罚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对其减轻处罚。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来宾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覃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而对何某行医,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该诊所为韦某开办的个体诊所,超范围行医且违法使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覃某从事诊疗活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第五十八条关于“存在医疗过错”的规定,依法应该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责任编辑:TN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