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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征管制度设计仍待解决

现行征管制度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在全国推行的契税存量房评估系统的使用,如果建立了不动产的原始数据库和家庭纳税人的原始数据库,并通过相应的服务器将其关联,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还是能满足开征房地产税的需求。

  但仍然有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还需建立一个完整的房地产税的数据存储和查找的专门的数据库系统。二是对现有的存量房评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其参数设计需对所有的现有小区及新建小区进行初始的评估系数的设定和修订。

  此外,要实现房地产税的开征,需掌握居民家庭的信息和房产的信息。要做好这方面的信息收集,需要税务部门的征管系统与公安部门户籍系统、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系统、住建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信息的交换,实现以家庭为纳税人的房地产税的征收;或者由税务机关直接上门排查搜集相关信息,但是目前社会无法实现税务机关直接上门收集相关信息。另外,对于现役军人的信息,因为有很多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登记房产信息的情况,对此也应综合进行考虑。

  目前,税务部门与住房建设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用当地财政部门综合治税平台实现的信息采集;二是地税在房管交易部门设立征收窗口,按照先税后证原则,集中征收、一站式办理。如果实行房地产税,就需要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只有信息共享,才能掌握纳税人的底数资料,为公平高效的征收打下基础。

  笔者认为确立好房地产税的征管制度设计,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原有抓手地位消失。一直以来以营业税、契税为抓手的各种税收均是房地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实现了先税后证。但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进,新的房地产税的逐步推行,原由房地产取得登记环节的税收平移到了房地产的持有环节,再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抓手显然不合适。

  二是应对措施。对新增或交易房产,可由房产交易中心安排专人集中进行受理,对其纳税义务进行一对一的专业辅导。对旧有房产,在开征初期需要通过媒体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明确需要以纳税人主动进行申报为主要手段。辅助由住建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向税务机关传递相关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及时通过短信、上门等方式督促,对未及时纳税的纳税人限制其出国、旅游、购车、贷款等消费行为,通过住建、金融、公安、民政等全社会的信用体系的建立实现房地产税的抓手问题。最后通过住建部门的先税后证进行控管,房屋交易必须对之前的税款进行清缴。

  三是筑牢房地产税最后一道防线。虽然改革了税收征收模式,原先税后证的抓手地位有所削弱,但是还要继续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通过房屋权证证书的信息库,动态实时掌握房地产税税收的底册数据,使税务机关征税有的放矢;并且筑牢权属登记变更的最后一道防线,从纳税人心理和实践操作中都是对税务机关征税起到非常关键的后盾作用。因此,税制改革后征管模式变化,还要把握好先税后证的抓手地位。

  此外,房地产税的征管还需要其他包括信用体系建设、各部门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对金融结算方式以及不动产登记等配套措施的完善等。

责任编辑:TN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