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牛肉摔倒 店方当赔匠
2014-06-09 15:24:10
编辑:川图网 www.wepics.cn
买牛肉摔倒 店方当赔匠
本报讯 顾客在进行消费活动时在商店门口摔倒,店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昨(2)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民二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院一审判定店方承担部分责任。
昨日上午,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内,随着法官手中的法槌落下,阆中某食品公司被判赔偿杜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据悉,2013年9月15日,杜某在阆中某食品公司所经营的门店购买牛肉。当杜某购买牛肉离开店铺后,路过该门店左侧的斜坡水泥路时,不慎滑倒受伤。
杜某滑倒后,当即被送往阆中市人民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杜某为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7天后才得以出院。随后,杜某对自己的受伤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拿到伤残鉴定的杜某,认定就是因为商店的斜坡太滑,才导致自己受伤,商店必须承担责任。杜某立马找到该食品公司要求赔偿,可食品公司却有着另一种说法。
食品公司的责任人告诉杜某,虽然导致他滑倒的斜坡水泥路的确是公司修建的,但修建这条路的目的是方便公司运输货物,公司不仅在斜坡水泥路面上勾画了线槽用于防滑,还在门店前修建了三级阶梯供行人进出。对于杜某的赔偿要求,公司负责人拒绝接受。
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杜某将食品公司告上了法庭。
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受理该案后,迅速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查。经法院一审认定,被告食品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应当对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其门店前的斜坡水泥路,属于其经营场所范围,在合理限度内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而杜某作为成年人,依据生活常识,应当选择安全性较高的道路行走。对此,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食品公司承担20%的责任,杜某承担80%的责任。食品公司赔偿杜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旷心怡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实习生 王蕾
本报讯 顾客在进行消费活动时在商店门口摔倒,店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昨(2)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民二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院一审判定店方承担部分责任。
昨日上午,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内,随着法官手中的法槌落下,阆中某食品公司被判赔偿杜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据悉,2013年9月15日,杜某在阆中某食品公司所经营的门店购买牛肉。当杜某购买牛肉离开店铺后,路过该门店左侧的斜坡水泥路时,不慎滑倒受伤。
杜某滑倒后,当即被送往阆中市人民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杜某为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7天后才得以出院。随后,杜某对自己的受伤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拿到伤残鉴定的杜某,认定就是因为商店的斜坡太滑,才导致自己受伤,商店必须承担责任。杜某立马找到该食品公司要求赔偿,可食品公司却有着另一种说法。
食品公司的责任人告诉杜某,虽然导致他滑倒的斜坡水泥路的确是公司修建的,但修建这条路的目的是方便公司运输货物,公司不仅在斜坡水泥路面上勾画了线槽用于防滑,还在门店前修建了三级阶梯供行人进出。对于杜某的赔偿要求,公司负责人拒绝接受。
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杜某将食品公司告上了法庭。
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受理该案后,迅速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查。经法院一审认定,被告食品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应当对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其门店前的斜坡水泥路,属于其经营场所范围,在合理限度内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而杜某作为成年人,依据生活常识,应当选择安全性较高的道路行走。对此,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食品公司承担20%的责任,杜某承担80%的责任。食品公司赔偿杜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旷心怡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实习生 王蕾
责任编辑:TN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