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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前女友复合遭拒 男子将她推向江中

求前女友复合遭拒 男子将她推向江中
女子因溺水而亡,目前,法院一审判处该男子死刑
本报讯 一名24岁的男子,与一位女子恋爱分手后,在晚上将其搭载到沪蓉高速公路嘉陵江大桥上,在要求与对方和好遭到拒绝后,竟捆住其双手后抛入江中溺死(本报曾报道)。昨(17)日,本案审判长、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王锐告诉记者,该男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被该院一审依法判处死刑。
  生于1989年6月的杨龙,住高坪区,案发前系一公司的驾驶员。2012年8月,他与本小区的女子刘某建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7月,刘某到成都工作后向杨龙提出分手,杨龙多次与刘某联系要求和好,刘某均采取回避态度并与另一名男子蒋某耍朋友,杨龙心生怨恨。
  2013年8月23日下午,杨龙下班回家,看到同住一个小区的刘某家中有灯光,估计刘某从成都回到了南充,便电话邀约刘某出来商谈两人感情的事,刘某表示同意。杨龙认为沪蓉高速公路南充段嘉陵江大桥上比较僻静,便于谈论感情,同时产生如果刘某不同意和好就将其推入嘉陵江中的想法。
  当晚9时30分许,杨龙驾驶小轿车搭载刘某,来到沪蓉高速公路南充段嘉陵江大桥高坪区至嘉陵区方向的中间位置,将车停靠在应急车道处。
在车上,两人因感情矛盾互相打骂,杨龙用随身携带的两根塑料绑带将刘某的双手反捆到后背处,将其从车上带下,威胁刘某说如果不和好就将其推入江中。刘某仍不同意和好。随即杨龙将刘某推入江中,并驾车逃离现场。
  2013年8月26日9时许,刘某的尸体在高坪区都京街道都京坝村小渡口嘉陵江边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刘某系生前溺水死亡。当天,杨龙被警方刑事拘留。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龙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依法应当严惩。2014年6月2日,该院一审判处杨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费用32936.5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责任编辑:TN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