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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变“全款房” 法院:卖方赔双倍定金

“按揭房”变“全款房” 法院:卖方赔双倍定金
旷心怡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实习生 王蕾
买房时约定的按揭付款,在交付定金后,却被卖方告知需一次性支付全款,定金也不予退还!昨(29)日,记者获悉,阆中市民鲜华就遇到了这样的买房闹心事,随后,鲜华将卖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卖方退还定金。
付款方式
引发购房纠纷
今年1月,鲜华在网上看到了位于阆中市七里新区的一处109平方米住房出售的消息,遂电话联系卖房者周强。在周强的带领下,鲜华对该房屋进行了查看并意欲购买。随后,双方约定房屋总价55万元,用按揭的方式进行支付,由鲜华先支付1万元定金,并由周强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按揭等手续。
  然而,当鲜华于当月15日找到周强签订正式合同时,周强称该房是其父母所有,且尚未办理产权,但可以通过自己的关系卖给鲜华。听到周强这样说,鲜华心里开始不踏实了,对周强的话也产生了怀疑。
  一天后,周强电话告知鲜华,房屋因种种原因不能办理按揭手续,要求鲜华支付全款。而鲜华无力一次性支付全款,遂决定不再购买周强的房子,并要求周强退还定金。
  周强拿出当时收定金时写下的收条,指着上面“定金反悔不退”的约定拒绝了鲜华的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鲜华将周强起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要求周强归还定金。
法院判决
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庭审中,原告鲜华认为,之所以取消购房行为,全因周强擅自变更付款方式,周强违约在先,自己不应该承担取消协议的责任,反而是周强应该为其违约行为向自己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赔偿。
  周强则称,该房屋是其父母的,看房时给鲜华出示了买卖合同。且双方约定鲜华应于2014年1月21日支付全款,逾期鲜华没有支付,应该向自己赔偿各项损失,定金没有退还的理由。
  法官经审理认为,周强在收取房屋定金时给鲜华出具了收条,说明双方有房屋买卖的意思,即双方就涉案房屋达成了买卖协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当时约定系以按揭形式购买房屋,后周强告知鲜华须以全款购买,周强单方面变更约定,系其违约,且约定的定金数额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购房全款55万元)的百分之二十,故鲜华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鲜华的主张,一审判决周强双倍返还鲜华定金2万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责任编辑:TN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