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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向“霸王条款”说不

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向“霸王条款”说不

本报讯 儿子开车,父亲当卸货员,因卸货时儿子未将车停稳,致使车上的一根电杆落下,将其父砸死。保险公司认为此案不是交通事故,不予赔偿。昨(7)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1万元。
路边卸电杆 不慎砸死父亲
嘉陵区的任利和任桃系父子二人,都被杨春雇佣,任桃驾驶东风厢式运输车,任利当装卸工并押车。2012年12月12日,父子二人在重庆市合川区一公路边卸电杆时,不慎将电杆从车上掉下来,砸中了任利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车主杨春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先后共支付赔偿金38万元。因杨春的车挂靠在一家运业公司,这家公司为出事的东风厢式运输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为一年。但事故发生后,承保的保险公司没有向运业公司支付保险金。2014年3月17日,运业公司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将这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对方支付保险赔款3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赔31万元
4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运业公司诉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因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才属于理赔范围,本案发生时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不属于交通事故;即使认定是交通事故,因驾驶员任桃与受害人系亲属关系,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属于免责条款范围,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交强险保险条款所指“使用被保险车辆”,包括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装货或卸货的使用;死者任利在发生事故时,非车上人员,应属第三者。本案中,死者任利与驾驶员任桃之间发生的伤害纯属偶然,该免除条款将驾驶员的父亲排除在外,不符合商业三者保险合同的宗旨。
6月25日,该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运业公司保险金11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给付保险金20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胡艳明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责任编辑:TN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