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汉想申请国家赔偿
2014-07-17 09:09:42
编辑:川图网 www.wepics.cn
从有罪到无罪
六旬老汉想申请国家赔偿
本报讯 昨日,嘉陵区大通镇王家礼走进本报编辑部求助,称他在担任居委会干部期间,“不明不白被获刑”,如今法院已作改判无罪。目前,王家礼请法律工作者草写了一份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书。
六旬老汉 欲申请国家赔偿
昨日上午,嘉陵区大通镇六旬老汉王家礼拿着一份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书,向记者讲述了他的一段曲折经历。据介绍,王家礼原本是大通镇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兼出纳,负责管理居委会的集体资金。2008年底,他被嘉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2月20日,嘉陵区人民法院又作出改判:“撤销本院(2008)嘉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家礼无罪。”
前后5年多时间,从有罪到无罪,而且在“服完刑后,再改判无罪”。王家礼对此表示“感到太冤了”。虽然如今被洗冤,“但不明不白就没有担任居委会干部了”。目前,王家礼请法律工作者草写了一份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书,希望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
两次判决 他从有罪到无罪
2008年12月26日,王家礼被判“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当时,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26日,王家礼将自己负责签收的居委会集体资金1万余元为儿子购买人身保险,同年12月,王家礼将自己管理的集体资金2万元借给女婿做生意。案发后,王家礼将上述资金归还集体。
2014年2月20日,王家礼被嘉陵区人民法院改判为“撤销本院(2008)嘉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家礼无罪。”记者从长达10页的判决书上了解到,二审中,王家礼的辩护意见是,他所保管的集体资金,有3万余元于2005年3月28日分给了群众,并提供了分款给群众的花名册、证明等,这一情况在一审期间查账时,未记入支出账中。法院最终认定这一事实。
办案法官 改判因有新证据出现
2008年12月26日,法院对王家礼作出判决后,王家礼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完毕后,王家礼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诉。2010年3月23日法院驳回了王家礼的申诉,王家礼仍然不服,再次向法院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经法院复查认为,王家礼的申诉符合再审立案条件,随后,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对该案,为何要改判?记者采访获悉,一审认为,王家礼为亲人购买保险和做生意,挪用集体资金,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王家礼自动投案,在立案侦查前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二审办案法官介绍称,之所以改判,是因为王家礼提供了新的证据,且经法院查明其2005年分给群众的钱,在查账时未记入支出账的事实。
律师观点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任静: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申请国家赔偿可直接以书面形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因本人书写确有困难,可委托他人代书,或口头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当做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并自做出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做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赔偿义务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予以赔偿决定的,申请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一月内向该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标准,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参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予以计算,致人身损害,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致财产损失,一般先予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如给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付。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六旬老汉想申请国家赔偿
本报讯 昨日,嘉陵区大通镇王家礼走进本报编辑部求助,称他在担任居委会干部期间,“不明不白被获刑”,如今法院已作改判无罪。目前,王家礼请法律工作者草写了一份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书。
六旬老汉 欲申请国家赔偿
昨日上午,嘉陵区大通镇六旬老汉王家礼拿着一份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书,向记者讲述了他的一段曲折经历。据介绍,王家礼原本是大通镇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兼出纳,负责管理居委会的集体资金。2008年底,他被嘉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2月20日,嘉陵区人民法院又作出改判:“撤销本院(2008)嘉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家礼无罪。”
前后5年多时间,从有罪到无罪,而且在“服完刑后,再改判无罪”。王家礼对此表示“感到太冤了”。虽然如今被洗冤,“但不明不白就没有担任居委会干部了”。目前,王家礼请法律工作者草写了一份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书,希望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
两次判决 他从有罪到无罪
2008年12月26日,王家礼被判“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当时,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26日,王家礼将自己负责签收的居委会集体资金1万余元为儿子购买人身保险,同年12月,王家礼将自己管理的集体资金2万元借给女婿做生意。案发后,王家礼将上述资金归还集体。
2014年2月20日,王家礼被嘉陵区人民法院改判为“撤销本院(2008)嘉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家礼无罪。”记者从长达10页的判决书上了解到,二审中,王家礼的辩护意见是,他所保管的集体资金,有3万余元于2005年3月28日分给了群众,并提供了分款给群众的花名册、证明等,这一情况在一审期间查账时,未记入支出账中。法院最终认定这一事实。
办案法官 改判因有新证据出现
2008年12月26日,法院对王家礼作出判决后,王家礼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完毕后,王家礼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诉。2010年3月23日法院驳回了王家礼的申诉,王家礼仍然不服,再次向法院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经法院复查认为,王家礼的申诉符合再审立案条件,随后,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对该案,为何要改判?记者采访获悉,一审认为,王家礼为亲人购买保险和做生意,挪用集体资金,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王家礼自动投案,在立案侦查前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二审办案法官介绍称,之所以改判,是因为王家礼提供了新的证据,且经法院查明其2005年分给群众的钱,在查账时未记入支出账的事实。
律师观点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任静: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申请国家赔偿可直接以书面形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因本人书写确有困难,可委托他人代书,或口头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当做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并自做出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做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赔偿义务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予以赔偿决定的,申请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一月内向该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标准,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参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予以计算,致人身损害,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致财产损失,一般先予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如给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付。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责任编辑:TN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