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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川图网讯(实习生 刘金原 记者 罗乐)23日下午,新《环境保护法》培训班在我市开课。省环保厅环境法律专家覃栋材应邀授课。覃栋材在讲课中指出,原有环保法一直被指偏软,“违法成本低”是我国环保法律法规长期存在的痼疾。在现阶段情况下,原《环保法》已经暴露出诸多缺陷和不足。覃栋材尤其强调了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新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同时,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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