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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 自贡又一毒贩获死刑

贩毒分子不仅在我市进行毒品贩卖,还驱车前往云南购买2000多克的毒品,企图运回自贡进行贩卖,以此获取暴利。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宣判,最终,其中一名毒贩一审获死刑。案件回放:贩卖运输毒品以获暴利6人均落网2013年6月15日中午12点多,徐明(叙永人)电话联系彭梅商谈到自贡交易毒品。当日下午5点多,徐明驾车到达大安区大山铺镇川南家具城,此时,彭梅安排朋友刘潇驾车送自己到川南家具城与徐明进行麻古交易。交易完毕,徐明逃匿,彭梅被闻讯赶来的警方当场抓获,在其手提袋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14%的麻古5021颗,净重453.21克。另在彭梅身上查获冰毒1.5克;在其家中一保险柜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64%的冰毒62.3克、含甲基苯丙胺13.5%的麻古34.99克,一圆桌上查获麻古2.09克、含甲基苯丙胺60%的冰毒33.3克。同年7月12日中午,李聪(云南人)致电朋友徐明告知他在昆明找到了麻古的卖家,价格为每颗21元,两人随后商定一同前往昆明去取货。挂断电话后,徐明又将此事告诉了朋友荣勤(叙永人),二人商定共同筹资35万元毒资去昆明购买麻古。一切商议好后,徐明于当日下午2点多从泸州开车到达叙永,在高速路出口与荣勤会面,荣勤将毒资以及两张银行卡交给了徐明,随后徐便驾驶荣勤在车行租的尼桑轿车前往云南镇雄县城接李聪和曹均(云南人)一同前往云南省昆明市。次日凌晨2点多,徐明、李聪、曹均三人到达昆明市后找了一家酒店住下。随即,李聪打电话与购买毒品的上家“王大姐”联系,在“王大姐”的安排下成功在一小区内取得毒品麻古样品200粒,他带回宾馆交由徐明尝试毒品质量。徐明试毒后觉得品质不错,花35万元购买了23800颗麻古。上车坐定后,三人将装有麻古的箱子放在后排座位上,随即驾车从昆明返回镇雄县中屯乡中屯村的公路上被抓获,当场查获麻古2205.8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犯罪档案:有的有前科有的系累犯一律从重处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了解到,本案中涉案人员大部分都有犯罪前科,有的还是贩卖运输毒品的累犯。徐明200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李聪200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曹均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刘潇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一审宣判:贩卖运输毒品2205.8克主犯获死刑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对该案进行了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明伙同被荣勤共同出资实施贩卖、运输毒品麻古2205.8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聪明知徐明实施其毒品犯罪活动而积极帮助徐明联系毒品卖家,其行为与徐明构成共同犯罪;曹均明知是毒品而实施其积极帮助徐明、李聪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运输毒品的犯罪中,属从犯;彭梅向徐明购买毒品麻古453.21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的冰毒97.1克、麻古37.08克,根据规定,应计入贩卖的数量,因此,彭梅贩卖毒品麻古的数量共计为490.29克、冰毒97.1克。刘潇受彭梅的安排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判决徐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荣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彭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曹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刘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涉案毒品、毒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文中人物系化名(杨超 记者 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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