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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6%和4%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川图网讯(记者 蒋秀梅)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自7月1日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此次简并征收率将优化简易计税环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据初步统计,今年下半年全市相关纳税人减税将达到3000万元以上。近日,记者针对纳税人所关心的相关政策,采访了我市国税局负责人。

一、哪些行业可享受“6%征收率调整为3%征收率”的优惠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下6类货物,由“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和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由“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哪些行业可享受“4%征收率调整为3%征收率”优惠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由“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哪些纳税人可以“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答:共有以下4种情形可以享受: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销售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货;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责任编辑:TN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