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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审议意见的规定(修订案)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议意见处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增强工作实效,充分发挥审议意见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议意见是指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时,综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的交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的工作意见。第三条 审议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某方面工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要求达到的目标;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期限及其他必要的内容。第四条 审议意见应当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第五条 审议意见书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五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完成,报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分管副主任审核,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审议意见书签发后两个工作日内发文,将已审签的审议意见书以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的形式交付有关机关研究处理。第七条 有关机关对交办的审议意见书,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审议意见书规定的时限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修改完善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将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难以落实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审查后,提交主任会议批准。第八条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程序、措施、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负责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并形成跟踪督办情况报告。督办可以采取跟踪检查或组织市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有关机关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提供情况,回答询问。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和跟踪督办情况报告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七日前,以适当方式送达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第十一条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有关机关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表决,表决一般采用电子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未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成报告机关重新研究处理,并在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和表决。再次表决仍不过半的,按《自贡市人大常委会跟踪督办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书及有关机关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入《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贡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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