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2014-09-15 10:55:30
编辑:川图网 www.wepics.cn
1988年6月25日自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8日自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年4月26日自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4月27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2014年8月26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工作报告,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原则上在双月下旬召开。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各项报告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于10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在举行会议10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题书面通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单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7日前,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送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于举行会议5日前在媒体上公告市人大常委会开会日期。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请假,并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一名副市长、秘书长列席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议题,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不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驻会副主任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邀请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5名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或副主席列席会议。
公民可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召开联组会议。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列席会议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审议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代市人大常委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二条 提出议案的机关,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免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提案人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1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交任免案,并附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考察材料和需要作说明的书面材料。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职务的,应当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责成提请机关对拟任命人员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市人大常委会对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拟任命人员应按要求到会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度工作测评。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其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补选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提供候选人的情况。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提出审议报告,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的理由和事实依据。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再由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进行审议。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可以暂不付诸表决,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审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计划、预算和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经市长或由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署,分别由市长、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主任、局长到会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由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报告工作的,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同意,可以委托其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可对一些重要的专项工作,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对不作决议或决定的,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将审议的主要意见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书,经次月主任会议审议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应当进行表决。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专项工作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三个月内就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提出书面报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按职责范围,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以及执行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形成督办情况报告提交主任会议审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情况进行表决。
表决未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成报告机关重新研究处理,并在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和表决,再次表决仍未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按《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督办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或者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提出质询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如仍不满意,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及会议文件的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不超过20分钟,对同一个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形成书面审议发言记录,经发言人审核签名后,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整理。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迅速召开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进行研究并向其本人反馈采纳与不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条 表决议案、决定、决议,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一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人事任免案逐人表决。
表决议案、决定、决议采用电子表决器方式、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规范性文件和人事任免,在通过后3个工作日之内发文或公布,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发文或公布。通过的决议、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在通过后30日内报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听取的各项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通报及公布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后,对每次市人大常委会材料进行汇编印发公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自贡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