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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责任倒查制度强化反腐工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提出建立对本院发生的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实行“一案双查”的工作机制,对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对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信息来源:人民网2014-6-11)

长期以来,在官员的选拔任用上,更多的是注重被提拔者的工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以及工作背景,而往往忽略了对其廉洁自律方面的考量。由于受中国传统的人情社会、关系社会的影响,作为被提拔者的直接领导或者上级,很多时候应该对被提拔者的经济问题、作风问题有一定的了解,但没有任何制度规定领导必须对下属的问题进行制止、纠正、报告,领导最多从私人角度进行善意的提醒,亦或者是领导与被提拔者之间达成某种默契,考虑到下属在提拔的关键时候,睁只眼闭只眼地纵容下属的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直接导致了带病提拔的出现。

责任倒查制度的建立,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对下属的监督义务,对下属的重大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的,将被追究领导责任。事实上,责任倒查制度在我国古代就曾有实施,当时的官吏可通过举荐做官,但一旦被举荐者在任期内出现问题,将倒查举荐者的连带责任。责任倒查制度的建立,无疑是对当前反腐工作力度的强化,有利于提高反腐斗争的效率,也有利于降低贪腐窝案的发生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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