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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嫖娼风波过后的疑问

2014年5月15日16时许,朝阳区警方配合刑侦总队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桥工大建国饭店楼下将将黄海波和一女子当场抓获。经审讯,黄海波对嫖娼一事供认不讳。2014年5月16日中午,黄海波被正式移送至拘留所。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嫖娼将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该事件一经传出,迅速成为网络热议话题,网友对待该事件的反应呈两极化,有的网友表示对这位“国民好丈夫”极其失望,也有网友认为可以原谅。而各路媒体对此事件也是借着“国民女婿”的招牌打出了各种五花八门的套路,各执一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原本明星嫖娼的案件,渐渐演化成探讨公民人身自由和立法误区的激烈讨论,越发的不可收拾。

黄海波案、孙志刚案、唐慧案.2014年6月8日23点29分,黄海波嫖娼事件后,通过微博首次发声,称:“注:我是黄海波的工作人员。海波表示:不复议,不上诉,也不希望任何人再借此事炒作!并委托发道歉函,全文如下:错已至此,愿受处理。唯有一心改过!深望社会各界宽。恳请各位当以我为戒!被判收容教育6个月后,看到“不复议,不上诉”这六个字,笔者也是相当的震惊,据媒体披露黄海波先是被行政拘留,后备收容教育,警方作此决定的依据是国务院1993年颁布、2011年修正的《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稍微关注法制新闻的人都知道,2012年8月10日,“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被害人唐慧案。2003年3月17日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中转站收容,被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直接打死的“孙志刚事件”后,收容遣送、劳教制度已被废止,为何北京警方还会决定“6个月的收容教育”处理?

法官艺人嫖娼,为何没有等价宣判?2013年8月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嫖妓”后,上海高院已将陈雪明、赵明华等4人停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海市公安局已对赵明华、陈雪明、倪政文、郭祥华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笔者详细翻阅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九条明文规定,卖淫嫖娼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如果黄海波是按照此法进行判决,那么为什么法官集体嫖娼只拘留十天,不进行收容教育?如果《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已被废止,那今后打击整治卖淫嫖娼活动,整治社会风气,是不是只靠罚款和行政拘留?《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今后何去何从?

法律对于笔者来说,公正的、严肃的、神圣的,可这次为什么成为“一件普通嫖娼案”的谈资,媒体炒作的调料呢?这难道不是立法者应该思考的问题?最后也希望关注此次事件的人群,冷静的看待黄海波嫖娼案,毕竟艺人也是普通人,立法也会存在误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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