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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溪湖:违法岂能落陷阱 执法机关需为民



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其中指出,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守证据规则,杜绝“钓鱼执法”等违法或不当行为。(6月9日新华网)

所谓“钓鱼执法”,通俗地说,就是执法部门或人员故意为群众设置违法陷阱而从中牟利。钓鱼执法贻害无穷。最重要的是它会摧毁执法的道德性和合理性,使执法者的权威和信誉扫地。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钓鱼执法将人们带入了一个道德的死胡同,威胁到社会道德的培养着摧毁人们向好行善的价值追求。

作为一名执法者,其本职就是执法为民的,而不是去执法害民。那么为什么在明知“钓鱼执法”是具有违法、害民,而很多地方仍然屡禁不止呢?

第一、执法唯利是钓鱼执法产生的直接推手。执法经济是指执法机关或个人通过执法来增加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其本质是将作为公共权力的执法权沦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执法的目的被异化为纯粹为获取罚款收入。

第二、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缺失。在我国,虽然有部分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规定,但是都不够具体,也不够具有针对性,执法机关也就堂而皇之地打擦边球。

第三、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一些执法人员的素质无法达到我们服务意识强、执法水平高、法制观念强的要求。

第四、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的弱化。由于政务的非公开性,公众对权力的运行状况完全处在毫无知情的状态下,就谈不上所谓的监督。

追根寻源,怎样杜绝钓鱼执法?

第一、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加紧行政程序立法,将行政执法权牢牢限制在程序正义的笼子里,“钓鱼执法”才会真正退出历史舞台。

第二、建立健康的工作激励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

第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水平。

第四、强化行政监督体制。行政监督将行政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权限和程序公开,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实施“阳光作业”。同时,还要完善与政务公开相配套的行为规范、服务承诺和举报投诉方法,充分实现公众对政府公务活动的知情权。

古今中外,一切漠视人民,压制人民,摧残人民的行为注定要受到历史的惩罚。因此,我国各级执法部门要从最细微的日常工作做起,真心实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做起,切实做到执法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TN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