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图网 首页 > 川图评论 > 警察要敢于“开对枪”

警察要敢于“开对枪”

5月下旬以来,各地涉及“警察”与“枪”这两个关键词的新闻频发,其中5月30日一天就在三个省份发生三起警察开枪事件(其中一起为走火),三起事件的中枪者均死亡,使警察尤其是民警的配枪用枪问题,骤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6月10日 人民网)KNUE浙网 中国浙江网 浙江权威新闻宣传门户网
时下,经常听到一些抱怨,说有些警察“该开枪时不开枪”,而更多的值勤民警开枪事件则进一步引发万一“不该开枪倒开枪”的担忧。与此相应,一线民警更多抱怨的是对可开枪情形的规定不明确,上级以结果、以舆论反推事件性质,导致一线民警患得患失,不敢开枪,甚至巴不得无须持枪,枪成了“烫手山芋”。KNUE浙网 中国浙江网 浙江权威新闻宣传门户网
有媒体评论指出,这仍是因为法律难称完善:“从制度上看,虽然《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明文规定了15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但该条例对‘使用武器’的概念规定不明确——对天警告性开枪和直接对人射击都属于‘使用武器’的范畴,这就让警察不敢贸然直接对违法者进行射击,他们在更多的时候宁愿以对天鸣枪的方式象征性‘使用武器’;此外,条例在警察使用武器的程序方面完全空白,这就让警察无所适从。”KNUE浙网 中国浙江网 浙江权威新闻宣传门户网
笔者认为,一线民警的这种无所适从,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平时缺乏训练。平时要严格训练,要对各种情况进行沙盘推演,有所估计、判断,事到临头就能迅速做出符合客观情况的判断。内部评价并不可能要求警察判断一点不出纰漏,这也是不现实的,但如果一个警察说自己完全无所适从,开枪也不是不开枪也不是,只能说明这个民警还没有执行这个岗位的能力。现实中出现的一些混乱不是法律上的问题,而是执行的问题。”KNUE浙网 中国浙江网 浙江权威新闻宣传门户网
在这一点上,法律上确实仍有细化的余地,例如从操作程序上,应该严格确立朝人体开枪的条件是什么,对现场状况的紧迫性、危险性、危险后果做出某种程度的约束:“比如在嫌疑人放火的现场允许警察开枪,拿一桶汽油和拿一根火柴,这一样吗?还有当时的环境有没有可能把火放起来等等,这些东西应该细化。”KNUE浙网 中国浙江网 浙江权威新闻宣传门户网
现在存在着这样一个现象,一线民警负伤之后才敢开枪击伤或击毙犯罪嫌疑人,因为这才能避免自己在开枪之后说不清楚,而具体到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伤害自己或者群众的行凶能力,应当当场击毙还是击伤,这不仅需要更严格的训练,也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裁量标准。只有有了更具体的操作性裁量标准了,我们的一线民警,才能够敢于开枪,敢于开对枪!
责任编辑:TN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