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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私生活”出问题管理“公生活”是关键

昨日,广州市纪委举行定期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梅河清表示,李俊夫一案的案件和线索都是由中央巡视组交办,目前正在查处中。同时,梅河清还对于近期高频出现的“通奸”一词进行了解读,直言以通奸为代表的“错位的感情”是不少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催化剂,是案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7月22日新华网)
官员“通奸”,近期来频频出现在大众视线里,“通奸”的释义为: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多指其中一方或双方已婚)发生性行为。通常来说,通奸不算犯罪,它只是受到道德层面的约束,但我党历来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道德”要求甚高,特别是随着反腐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更多“权色交易”、“权钱交易”这类不正常的“私生活”也浮出水面。
  针对这类“私生活错位”的受贿现象,“两高”于2007年7月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该《意见》首次提到,针对特定关系人(包括情妇等)共同受贿罪的认定,也就是说情妇犯罪也要追究当事官员的责任。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也应以受贿论处。这不禁让笔者想起了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因情妇的“间接受贿”而被处以极刑,这亦是彰显了我党在应对反腐新形势的应变能力。
如何确保领导干部的“私生活”也能经得起“考究”。笔者认为,其关键在于首先让领导干部“公生活”做到公开透明,只有从根本上让将权力运行在阳光下,“性受贿”这一类的情况才能被遏制。

所以,不管是出于公民知情权的需求,还是出于应对反腐严峻形势挑战、保护官员不犯错误的需要,尽快推进包括财产公开在内的制度反腐并加大行政透明度、引入真正的公民监督,这些都已刻不容缓。
责任编辑:TNTW